工程款债权转让是建筑领域常见且极易容易纠纷的问题。《民法典》对债权债务转让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依托并运用《民法典》的规定,方能更好处理好工程款债权转让有关问题,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发包人(债务人)的建议
(1)明确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金钱债务不得转让,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据此,为规避风险,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工程款债权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48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若施工企业未经发包人同意将金钱债权转让至第三方,发包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主张违约金。
如果是工程已经完工,那么对发包人的权益影响相对可控。但如果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项目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导致项目范围内的可用资金流出,势必会对后续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甚至由此引发蝴蝶效应。因此,建议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完工前工程款债权转让的高额违约责任,以及转让给非本项目相关分包分供方的高额违约责任,以此迫使承包人不敢随意转让工程款债权。
(3)签订书面文件
虽然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措施,可以降低和减少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可能性,但并不能杜绝。因此若发生工程款债权转让,发包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出于谨慎原则,发包人应联系承包人和受让人进行当面确认转让事宜。各方主体到场后,发包人应要求债权转让双方当面签署相关文件,确保转让事实的真实性,并做好全程记录。在此基础上,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就项目后续施工的安全、质量、工期等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签订书面协议。
(4)及时提出异议进行抗辩
如若债务人对债本身有异议的,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行使其抗辩权。债权人有权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应当以实际存在的合法债权为限。如果对转让金额、转让的债权性质有异议,则发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履行抗辩权。
对于债权受让人的建议
(1)做好尽职调查
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发包人无履行能力的风险,受让人在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之前,应尽量聘请专业团队参与谈判和调查,就施工项目的情况、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款数额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出现不能转让、超额转让等问题。
(2)明确通知条款
(3)设置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要求承包人声明转让的工程款债权无任何权利负担,也未与其他第三方就该债权转让达成过合意。避免因债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或债权本身已经被转让,导致债权受让人的权利受损,甚至是落空。
(4)识别工程款的性质
债权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具备让与性的,比如债权一旦被当事人双方已经约定为不得被让与,那么其也是不可被转让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内部的协议效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转让的工程款是人工费或质保金,则应当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其被认定为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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