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省内或跨省联网医院就医可持二代社保卡在医院联网结算。如未办理二代社保卡或在非联网医院住院,出院后需持以下材料由转出医院代为结算:
(1)《异地转诊审批表》原件,(2)住院收费有效票据,(3)费用明细清单,(4)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还需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异地居住(工作)发生的转诊住院费用,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以下材料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复印件,(2)住院收费有效票据,(3)费用明细清单,(4)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存折)的复印件,(5)异地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建议原件。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还需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在备案的转入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答复: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医结束后,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在医院医保办审核办理即可。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在定点医院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申请表》;根据申请病种提供本人6个月内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
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确诊的,可通过邮寄或代办的方式,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答复: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应当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出生当年的年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可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和出生次年两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参保缴费期内缴纳的可延长至出生后6个月内。(张孙小娱 衣宝萱)
审校:纪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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