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的适用对象为深交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本次修订借鉴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全面优化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其中,特别强调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加速出清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同时简化上市委审议程序。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压缩投机炒作空间。此外,本次修订考虑到可转债兼具股票属性,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其终止上市标准,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深交所表示,前期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落实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退市指标,优化退市实施程序。
在退市指标方面,第一,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营业收入的认定扣除机制;第二,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对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同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深交所表示,为保障退市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对于新规前股票已暂停上市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此次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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