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原因,其实不仅仅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有些时候,企业与供应商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而这种合同里约定,进货价格会随行就市有小幅度的调整。
那么信息传递到财务,常常就已经滞后了,这位客户的困惑点就来了,商品已经到仓库,不能不做账,否则影响后续的销售出库、收入确认、成本结转一系列问题。
但随便定个价格入账,后续怎么调整?
增值税进项又该怎么处理?也要暂估出来吗?那又跟申报表数据会不一致了!
......
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暂估入账的实务应用了,今天咱们就聊聊这种“暂估入账”在商贸企业中怎么去具体应用。
1
教科书式的做法
为什么说是教科书式的做法,作为科班出身,或者考过职称考试的朋友们应该都是印象深刻的,“教科书”上的要求做法是——
“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即入库的当月到月底都拿不到具体入账金额,则在月底使用暂估价登记入账,次月初红字分录冲回,等次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发票金额入账。
如果次月到月底仍然无法取得发票,月底依然需要暂估,再次月初再冲回,以此类推做下去,用案例演示一下:
【例】A商贸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3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暂估价为8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4月初,做红字分录冲回: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4月末,仍然未收到发票,无法取得具体入账金额,则继续暂估: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5月初,继续做红字分录冲回: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5月中旬,收到专用发票,发票列明金额7000元,增值税税额1120元,款项暂未支付:
借:库存商品——××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8120
但这种教科书式的处理方法,中间有个问题。
即若在4月份就已经把商品销售出去了,那么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也按暂估的金额入成本了,如果按这种调整方式,可能会导致5月初红冲时出现负库存,这是有些人无法接受的。
而且实务中,很多企业难以从供应商及时取得发票,存在一拖好几个月,甚至拖跨年。这样对商贸企业来说,每个月都要去做暂估冲回,其实也是比较繁琐的工作。
所以实务中很多有经验的老会计们都会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实务中的变通方法。
2
实务中的变通方法
简单来说,即省略中间冲回再暂估再冲回的步骤,简化为:入库当月月底做暂估,等实际拿到发票的时候按实际金额调整入库成本,若已销售,同时调整已暂估结转的成本。
依然用一个举例演示一下:
【例】A商贸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3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暂估价为8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4月份,该批货物全部销售,销售价格10000元,销项税1300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暂估) 8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4月省略了月初冲回,月底继续暂估的步骤;
5月中旬,收到专用发票,发票列明金额7000元,增值税税额1120元,款项暂未支付:
冲回3月份的暂估
借: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8000
按实际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8120
同时调整已结转的暂估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暂估) -8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暂估) -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7000
(注:是全部冲回重新记载成本金额,还是按差额调整,看不同人的做账习惯,个人觉得都是可以的。因案例中结转成本时用了“暂估”标记,所以本案例中使用了全部冲回重新结转的做法。)
这种处理方法相对来说简单不繁琐,但缺点是时间间隔太长容易遗忘,建议做好日常的备查登记,发票到达时做好冲回处理。
另外,企业还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跨年取得发票的情况,跨年对已结转的成本调整。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不用考虑过多,就按上述方法做就可以;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殊情形下,对已经结转成本的调整可能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此处就不再展开了。
小好有话说: 每个月都要做月底结账和转账,经常做某一项时,顾不上另一项;出现一项异常必须解决一项才能找下一项原因,重复做一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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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行业的涉税风险点
1.增值税
从上面的账务处理其实不难发现,暂估入库的商品,做暂估的时候,其实是没有把增值税估出来的。
这个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文件中也是有规范的:“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而是在实际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才按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随商品正式入账而列示。
那么增值税的抵扣也是在实际收到发票之后,暂估时是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的。
2.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说,暂估入账的商品,因为尚未取得发票,所以一旦销售形成收入、结转成本,这个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如何处理?
①季度(或月度)预缴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可见,在预缴时即便没有取得发票,也是可以做成本费用扣除的,并不会产生额外的所得税风险。
②汇算清缴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中明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如之前案例中,3月采购未取得发票,4月货物已经销售,最晚至2020年5月31日前(即2019年度的汇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都不影响已结转的成本在税前扣除。
若2020年5月31仍未取得发票,按要求,该笔成本就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就会直接导致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进而所得税增加(若亏损,则体现为亏损额减少)。
所以这点风险是一定要防范的,切记一定要在汇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
【延续性问题】
若2020年5月31日前未收到发票,企业已如实做了纳税调增,假如2020年6月20日收到发票了,那已经纳税调增的成本费用还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案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这个处理,现在基本要求到税务大厅办理,并不是直接在2020年汇缴中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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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企业发生的费用,如果发票未取得,支付金额不确定,也同样使用这种“暂估入账”的处理方法。
2. 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金额已经确定,或款项已经支付,只是发票没到账,其实不一定需要暂估了,因为金额确定,没有“估”的必要了,可以直接以确定金额入账成本费用,待发票拿到,贴回做成本费用的这张凭证后即可。当然,取得时点同样要求汇缴期结束前。
4. 商贸类企业频繁发生暂估业务的,要做好后续的对应冲销管理工作,避免挂账不冲,来票又重复入账,导致虚增库存,造成账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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