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浙商财险公告表示,“目前,侨兴私募债第三至七期已经到期,我司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进行分期预赔,同时希望广发银行承担责任,共同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了解,侨兴债券第三期至第七期本息合计为8.34亿元。目前,第三、四期的投资者已陆续收到赔付。而广发银行依然保持“缄默”,毫无担责之意。
在这场发生在招财宝上的“血案”里,广发银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了吗?抑或,正如网友所言,难道广发银行不是搞金融,而是种萝卜的?
此前,浙商财险公布了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交涉的全过程及书面证明:
1、银行保函是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营业场所内签署的。
2、签署保函后浙商财险曾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进行保后回访,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了回访回执。
3、违约发生后,浙商财险多次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联系,却未得到正面回复。
这次事件的真相已经很明显了:
违约发生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一再推脱,而广发银行总行得知此事后定性为不法分子假冒惠州分行出具保函,试图撇清自己责任,还声称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样的做法,就和银行员工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为客户购买理财飞单,而当客户发生损失后银行撇清责任一样无耻。
关于假保函案的判罚以前有例可循:1997年,某油厂与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依约定在银行副行长甘某办公室取得加盖银行公章及行长私章的保函。后经鉴定,该保函系银行职员甘某、邓某长期利用银行办公场所为他人提供虚假保函骗取债权人信任,甘某、邓某在1999年分别因受贿、金融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缓。
同时法院认为:①保函系基于在银行办公地点拿到,油厂无过错。②甘某、邓某系银行工作人员,且多次利用银行名义,在营业场所长期实施**犯罪活动并屡屡得逞,说明银行存在对其工作人员监督不力,对其工作场所管理不严问题,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有过错的担保人对无效担保应承担应相应民事责任。
这次保函是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场所内签订的且有惠州分行工作人员参与,故而,广发银行应主动承认管理存在疏漏,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并应主动将涉案人员情况报送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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