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一个医疗年度内(自然年度),参保职工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答复: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答复:职工基本医保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病种(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答复:大额救助金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的医疗保障制度。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
目前我市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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