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案件非常的难受,一方面这个案例发生在我老家,挺惨的;另一方面,我自己也没有想到这个险种怎么这样赔,法院是这么判。
2017年5月8日,孙某(当时是保险业务员)为自己的儿任某在中国人寿投保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一份,附加如意行住院定额给付、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险,也就是一主三附。
1、这是一种常见的两全保险组合,我详细说下这种保障内容:
长久呵护两款:销售人员为了增强实用性,往往会主动选择加上去
2、保险事故的发生
2018年4月22日晚10点半,孙某和任某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案外人撞伤,后任某在多家医院多次进行治疗,截止至2020年9月,花费79万元。
叉个主题,任某是被20岁的小年轻撞伤的,那辆车只有交强险,没有三者险,还是借别人车开得,虽然法院判赔了166万,但是这个小年轻没钱赔啊……
任某家里还有个2岁孩子嫩
2018年5月,未交续期保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2019年10月份才补交第2年度的保费(未交全),补交的时候未告诉交通事故的事情,后再未缴纳保险费。
2020年4月3日,经鉴定任某构成3级伤残,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
3.保险公司赔偿
4.任某要求的赔偿:
共计115.2万
简单来说,这个案例保险公司是按照条款约定进行的赔付,而被保险人认为对条款理解有出入,应该赔付更多些。
1.两全险,高残赔偿
任某不构成高残,不需赔付
法院认为,无论按照通常理解还是保险合同中对私家车的定义解释,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能界定为私家车。
2.医疗险,医疗费用的赔偿
法院认为,因相关约定给付数额、计算方法不一致,在合同约定内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予以确定,保险公司单方面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附加“百万如意行”范围内支付原医疗费58000元(100000元-42000元);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医疗费100000元。
保险公司合计赔偿15.8万。
二审市中级法院,22年6月份
任某上诉
支持医疗费用的审判,但是要求补上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0000元和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90万元
保险公司也上诉了,更换了律师
已经按照条款要求赔付过了,不能再赔付
法院观点:
维持一审判决,并判保险公司再行赔付高残赔偿金。
整理这个案件很累,两份文书,里面有个数字应该是有错误的,我搞不明白,直接牵连了这个评价,能详细看完的,不知道能不能感觉出来这里面的尴尬地方。
孙某作为投保人,也是作为当初的保险业务员,咋说呢。考虑到任某的治疗已经花费了79万元,我猜想她肯定给儿子买了百万医疗险,这种意外事故也正常赔付了。
职业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可以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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