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答: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退役军人保证工作领域改革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能将近年来在退役军人工作领域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促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随着国防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规定比较分散、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日益显现,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亟须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对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系统整合,退役军人保障法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将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整合。
(4)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退役军人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三、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这四项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将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困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充满热忱的为退役军人服务,为其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2)分类保障的原则,是指针对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实行分类保障。同时,退役军人保障法还依据退役军人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大小,在安置、就业、优抚、荣誉激励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分类保障不仅有利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还能够激励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军队建设中。
(3)服务优先的原则,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重要方向。做好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首先就要真诚关爱关心退役军人,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困难,努力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4)依法管理的原则,是指要坚持依法管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回应退役军人的诉求,促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的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第一,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和保障退役军人待遇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役后,应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已加入党组织的,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2)发挥优秀退役军人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力量。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既是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保障措施,也是通过优秀退役军人在基层党组织的渗透,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力量,保障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
第二,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及援助。通过以下举措,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生活困境:
(1)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医护和生活条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2)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3)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国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
五、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目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
(1)捐赠。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
(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创业基金等,也可以通过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等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
(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4)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六、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是指什么,由哪些单位制定?
退役军人原所在地部队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切实落实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我国多年来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性、全国性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助于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上升为法律层面,通过法律依据为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提供支撑和保障,以推动制定与完善工作的有效实行。
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委政治工作部门及**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七、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尊重退役军人本人意愿,建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即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收安置,即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3)符合条件的,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安置。
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因战致残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八、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规定时间内报到。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完成。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通知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到规定的安置地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一般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
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九、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答: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军人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十一、如何为随军未就业配偶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退役军人主要由哪些单位接收安置?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其中主要包括:
(1)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群团组织。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关于机构概况的介绍,截至2019年,**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其性质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
(3)企业。法律现有的企业类型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把企业作适当划分,按照法律属性,可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如按照组织形式,可把企业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产权性质,可以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4)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
(5)社会组织。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十三、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如何确定其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比如,在待遇保障上,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事业单位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军队有关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安置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将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这一重大事项落实到位,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存在巨大影响,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与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一,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等的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
第二,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法律、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保障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医护康复及生活条件,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十五、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发挥双拥工作联系军地军民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拥军优属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主要内容包括:
(1)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开展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国民的国防观念及拥军意识,大力宣传军人、退役军人在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拥军氛围。
(2)支持国防和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服务部队改革强军的备战打仗;
(3)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维护军人的切身合法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及其家属,做好相关的随调随迁等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解决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困难。
(4)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落实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官兵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工作、生活所需等。
十六、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根据2019年施行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七、高等学校招考退役军人,有哪些特别方式?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具体可参照如下相关政策:
(1)单列计划方面。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2)单独招生方面。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八、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这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与优待,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具体举措。
具体而言:
(1)政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积极发挥政府的调动作用,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引导市场积极吸纳,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同时通过督促落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惠举措,如提供融资优惠、创业税收优惠、职位优先选拔等,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
(2)市场引导。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因此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效益性,引导市场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3)社会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以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例如,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有限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经营场所、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
十九、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服务,能否收费?
答:不能收费。
首先,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亦有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引导、协调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十、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录用,通常会在招录公告中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这一报考条件。而结合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公告和指南等文件规定,前述基层工作经历的定义如下:
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此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亦有相关规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综合上述规定可见,不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在哪一级单位服役,其服现役的经历都应当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一、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优惠:
(1)申请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2)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十二、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退役军人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因其退役军人的身份属性,在依法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优待政策。
在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中,既有面向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的普遍优待,亦有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而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
具体而言,如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此外,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其中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给予相应优惠。
二十三、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优待?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普惠优待服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给予叠加优惠。根据《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二十四、如何确定残疾退役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的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已明确规定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因此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权确定抚恤金标准。
再者,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应在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的基础上科学予以确定抚恤金标准,不能随意确定或改变。
此外,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并非确定后固定不变,而是应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2021年6月17日,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再次联合发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二十五、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享受哪些待遇?
我国一直在加大对退役军人优抚的工作力度,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叠加优惠,保障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退役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2)就业创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3)抚恤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二十六、为什么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要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退役军人,在部队时是战斗力建设的主力军,回到地方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
即便脱下军装,退役军人依然是最可爱的人,值得我们尊敬、爱戴、拥护的人。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通过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凸显“一日当兵、一生光荣”的浓厚氛围,能够使退役军人感受到当地人民的热情,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有利于退役军人在继续保持军人本色的同时,更加积极地投身当地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有利于我国人民群众更加尊敬、拥护军人,有利于爱国教育,提高爱国思想,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
二十七、退役军人参加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以享受哪些荣誉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享受如下荣誉待遇:
(1)受邀参加待遇。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通过明确规定国家、地方和军队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地位的重视、对其所做贡献的肯定,也是对退役军人的褒扬和激励。通过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退役军人的尊重与拥护,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着装待遇。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军装是军人自豪感、荣誉感的外在表现,是军旅生涯和军人情感的特殊寄托。通过明确规定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军装佩戴徽章,提高退役军人荣誉感、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有利于激发退役军人缅怀传统、珍惜荣誉、增强自尊自信,继续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二十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1)业务办理。为退役军人停工“一站式”便捷、高效、优质、贴心服务。
(3)信息管理。运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
(4)思想引导。广泛宣传典型,发声回应关切,开展活动引领,引导退役军人不忘军人初心,弘扬美德。
(6)党建联系。配合组织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特色功能性活动,引导退役军人听党话、跟党走。
(8)帮扶解困。保障退役军人在生活困难救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待措施,保证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政待遇的基础上,叠加上手退役军人的优待。
(10)走访慰问。采取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与广泛开展“大走访、大慰问”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常态化走访慰问。
(11)权益维护。协调处理退役军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指引退役军人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反映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十九、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解决?
答:退役军人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此外,退役军人因其身份属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关优待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采取合法手段,依法解决。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1)退役军人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退役军人表达的诉求,应当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属于退役军人保障法所指的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就其享有的优待权利所表达的有关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作出处理,不得损害退役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2)退役军人应依法通过合法的渠道,采取合法的手段去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如退役军人选择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也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理性进行信访,严守国家法律政策底线。
退役军人的形象同样代表着军人群体的形象,万不可存在以闹获利的想法,打着退役军人维权的旗号参与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散布反动言论或者错误虚假消息的行为,更不过作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
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开拓完善退役军人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合理维权提供帮助。
三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为社会监督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根本保障。制度制定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起草过程中,要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起草后,要公开起草文件,接受社会意见,进行民意调查;出台后,要及时做好宣传,同时切实依据相关制度履行职能。
(2)开展服务管理等工作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档案接收、数据采集、移交安置、信访接待、退役金核定发放等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若社会监督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服务管理工作的处理结果,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退役军人对优抚待遇的发放标准等有质疑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复核复查。
(4)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的方式,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享有监督权利的同时,应通过法定的渠道、合法手段进行监督,比如拨打举报热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如果采用不合法方式,如非法集会游行、越级**、围堵政府机关等,妨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轻则其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重则还会构成违法犯罪,同时会对退役军人群体的荣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再者,行使社会监督权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要有真凭实据,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可能构成污蔑伪造等违法行为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5)做好社会监督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渠道。既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积极合法行使社会监督的宣传工作用,也要对内部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乐于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相应的教育引导工作。同时开拓、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的渠道,推动社会监督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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