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寿险东海县支公司办理了42笔业务,保费合计46.4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5.8万元。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外勤人员王某和陈某某,实际为银保部负责人(内勤编制)刘静开展。其中,刘静利用王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33笔共计保费38.3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4.1万元。2018年3月29日、2019年3月6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刘静支付1.1万、3万元佣金。利用陈某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9笔共计保费8.1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1.7万元。2019年3月6日,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刘静支付1.2万、0.5万元佣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对人保寿险东海县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刘静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99号
主 要负责人:柴成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虚挂工号套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民人寿东海县支公司办理了42笔业务,保费合计46.4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5.8万元。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外勤人员王某和陈某某,实际为银保部负责人(内勤编制)刘静开展。其中,刘静利用王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33笔共计保费38.3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4.1万元。2018年3月29日、2019年3月6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刘静支付1.1万、3万元佣金。利用陈某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9笔共计保费8.1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1.7万元。2019年3月6日,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刘静支付1.2万、0.5万元佣金。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刘静虚挂王某工号业务清单汇总;
2.刘静虚挂王某工号33笔业务投保单;
3.王某佣金发放清单汇总表;
4.刘静虚挂陈某某工号业务清单汇总;
5.刘静虚挂陈某某工号9笔业务投保单;
6.陈某某佣金发放清单汇总表;
7.刘静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XXXX4046)历史明细清单;
8.刘静、王某、陈某某等3人询问笔录。
当事人虚挂工号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静
地 址:东海县XXX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72219770830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刘静虚挂工号套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担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民人寿东海县支公司办理了42笔业务,保费合计46.4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5.8万元。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外勤人员王某和陈某某,实际为当事人个人开展。其中,当事人利用王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33笔共计保费38.3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4.1万元。2018年3月29日、2019年3月6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当事人支付1.1万、3万元佣金。利用陈某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9笔共计保费8.1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1.7万元。2019年3月6日,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当事人支付1.2万、0.5万元佣金。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刘静虚挂王某工号业务清单汇总;
2.刘静虚挂王某工号33笔业务投保单;
3.王某佣金发放清单汇总表;
4.刘静虚挂陈某某工号业务清单汇总;
5.刘静虚挂陈某某工号9笔业务投保单;
6.陈某某佣金发放清单汇总表;
7.刘静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XXXX)历史明细清单;
8.刘静、王某、陈某某等3人询问笔录。
当事人虚挂工号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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