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让员工个人承担一半的社保交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很明显,这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只要工作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就应该正常地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这个缴纳社保的比例是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是需要承担大约2/3的缴费,个人只需要承担1/3的缴费。
因为其中职工养老保险的交费,企业单位是需要承担16%,个人需要承担8%职工医疗保险的交费,企业单位需要承担6%个人需要承担2%失业保险,个人承担0.5%,企业单位承担0.5%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承担,企业分别都需要承担0.5%。那么很明显企业单位是需要承担将近2/3的交费,我们个人只需要承担1/3的缴费。
如果说个人和企业分别各承担一半的缴费,那么很明显企业单位没有完成他应当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和费用,所以这种方式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在自己每个月的工资条当中看得出来你每个月正常扣除多少钱,那么只要是按照个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共计10.5%的水平来进行扣费,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还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的待遇,那么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5%~12%的水平,无论是选择5%和12%,那么都没有问题,但是个人和企业单位都是需要分别的来承担相应的缴费比例,二者之间是完全相同的,并且所交纳的待遇金额是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里面去了。所以个人和企业单位约定各自承担一半,那么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的企业单位这样做了,那么对于我们自身来说相应的收入就会有所减少,比方说你每个月正常扣除的社保待遇是1000块钱,企业单位就应该正常的去承担2000块钱左右,但由于约定各自承担一半,那么也就意味着你每个月至少需要多扣除500块钱,也就意味着你到手的工资待遇会减少500块钱,那么对于来自己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不应该跟企业单位达成这样的一个约定,因为直接会关系到个人的收入问题,再加上如果说你本身的经济收入并不是很高,可能也就是两三千块钱,那么再要多扣除这500块钱的社保待遇,很显然这对于自己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种方式,所以说我们应该完全拒绝企业单位,这样的不合理要求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为我们正常的去缴纳社保待遇。最终自己是否满足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交费,还要查阅自己正常的这个社保缴费明细,来规避出现这样的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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