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最怕出事故,小磕小碰还好,要是不小心碰到了人,那可真是糟了心了。耗费巨大的精力不说,到最后可能还要自己赔不少钱。可是,明明已经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了,为什么到最后自己还要赔钱?
有过经历的朋友可能知道,在人伤理赔时,伤者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通常称自费药),往往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险第25条第6款明确记载:
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不予赔偿。
宝宝心里委屈
从情理上看,保险公司这么规定也无可厚非。试想,如果允许什么都赔,那么社会上将会出现更多无伤找伤、小伤大治,用药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等情形,从而增加保险公司赔付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还是要由社会中的每个消费者承担。
但是,交通事故医疗过程中,伤者用什么药通常取决于医生意见,自身是没有发言权的。这部分用药合理与否,伤者自己也不知道。保险公司简单以超出医保范围为由拒赔,真的合理吗?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做了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如下: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段话翻译一下,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不能简单拒赔超出医保的费用,如果一定要拒赔,就必须举证说明这些费用不合理,或是存在更为合理的治疗方案。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专业的鉴定意见,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这里,重要的话强调三遍: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各位看官,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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