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相关业务须知
1、参保人员向外地转诊转院,原则上转往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可直接备案到统筹区,转院一次只可以结算备案统筹区内的一家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否则按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的规定报销。
2、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如果申请转院的患者未经备案已提前入院,需将备案前的医疗费用自费结算,转诊转院备案通过后,再持医保卡登记入院。备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自行异地就医,可以申请20%比例报销。
3、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5、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延边州转诊转院患者起付线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没有二代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原因非直接结算的患者,转诊转院费用需现金垫付后回延吉市医保局手工报销。
(延吉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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