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又称“权利性股权”,是指政府在某一特定的期限内依据特定的法律和公司法规定将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对公司进行控制、共同控制的行为。
股权分置 1、 股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原股东享有的财产权利承担,在解散或破产时,股东会在清偿债务,并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股东个人责任的义务。
1: 2、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的责任,公司的股东义务是全部享有的。 3、 公司股东的责任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 4、 公司董事的监事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稳定性,是发行人在经营管理和盈利及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最根本的权利。 5、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随意转让。
1: 6、 在《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 挂牌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而新股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转让。
2: 8、 禁止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离职的限制,其他股东均可以。 9、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优先股,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 10、 优先股优先股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可能更具吸引力。一般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且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不愿意股权被稀释,而财务投资者又往往没有精力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只希望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
4:优先股这种安排能够兼顾两个方面的需求,既让企业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为投资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分红回报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可能对于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更适合。
5:不过,一般来说此类企业或者比较成熟,或者资产规模较大,而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现金流并不稳定,资产规模也偏小,要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碍。除此以外,新三板还为挂牌企业发行新的融资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以丰富融资品种,拓宽挂牌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