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若干征管问题公布如下:
一、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果月销售额(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则季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将免征增值税。
二、当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若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那么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及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扣除差额后的销售额为准来确定是否符合本公告所述的免征增值税条件。
四、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需填写扣除差额后的销售额。
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或每季度作为纳税周期,但一旦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