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通常不允许使用个人名义进行。
在公司设立阶段,可能会遇到由于核名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具以预成立公司名义的发票的情况。目前,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视为股东为设立公司而支出的费用,应计入预设立公司的股东费用中;而另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取得收据等付款凭据,待公司正式成立后再换取正式发票,如果发票抬头不是公司名称,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还有一些地区对此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此类费用难以避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总体而言,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凭票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一般不可以使用个人名义来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