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得出的数额。如果该数额小于零,则称之为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情况,税法规定可以向后续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不过,这种结转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关于弥补亏损的部分通常是基于之前填写的相关表格自动生成的。财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核对各年度的数据,特别是上一年可用来弥补的亏损金额,并确认保存。
如果在当年的汇算过程中发现存在亏损,那么在接下来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申请使用这些亏损来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