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对于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个人而言,他们在完成相应税务工作后所获得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政策,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然而,如果公司决定将这部分款项用于其他目的,比如奖励给非办税人员,那么这部分金额就应当被纳入员工的当期工资薪金中,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在
会计处理方面,当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应将其视为一笔收入,并在账务上做相应的记录。具体来说,可以将这笔款项记作“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考虑到
增值税的影响,还需要在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一步骤体现了企业在获得额外收入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当个税手续费返还被使用时,例如作为对办税人员的奖励发放出去时,会计处理则有所不同。此时,应当在借方登记“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以反映企业在这一环节上的支出。同时,在贷方登记“银行存款”,表示企业实际支付了这笔费用。这样的会计处理确保了企业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同时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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