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首先,对于可抵扣的项目,除非是用于免税或福利性质的项目,否则不需要进行进项税的转出。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购进了原材料并用于在建工程,那么这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会计分录如下:
```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
然而,并非所有购进的货物和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财税文件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这些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