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针对租金收入确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来说,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越了多个年度,并且租金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那么出租人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原则,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中。
此外,对于那些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