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而言,在销售曾经使用过的汽车时,其税务处理方式将依据纳税人类型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有所区别。
若为一般纳税人且已对车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那么在销售环节,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款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透明性。
反之,当涉及小规模纳税人,或是那些未进行车辆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纳税人时,则需遵循不同的规则:他们必须基于实际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旨在简化税收流程,同时保证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