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被用作投资入股,并与接受投资方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时,此类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则按照“服务业”税目下的“租赁业”项目来征收增值税。
3、对于采用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资产投资入股且收取固定利润的情况,将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来计算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