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固定资产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时,其计量应依据以下两者中的较低值:
(1)该资产或处置组在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并考虑其在未划归为持有待售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若账面价值低于上述两者中的较低者,则无需进行额外处理。此外,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