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包方式建造厂房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专用发票,那么这部分税额是可以正常进行抵扣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自2019年4月1日起,该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将停止执行。这意味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对于那些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