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主要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需要向其开具该类发票,并在发票上明确标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销售对象是消费者个人,即直接向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二)在适用免税规定的情形下进行的销售活动;
(三)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相互交易时发生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