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收入》准则中,当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时,企业需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提供了重大权利,则应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例如,某百货公司销售商品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元,同时提供100万分的积分奖励,每100分可折算成1元现金,即共可以兑换1万元的商品。这些积分需要在1年内使用完毕,过期作废。会计处理上,企业将扣除奖励积分对应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奖励积分对应的部分确认为负债,待实际兑换时将负债转为收入。如果奖励积分失效,企业就将未兑换的部分全部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万元
合同负债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下个月估计可兑换的奖励积分为50万,对应5000元现金商品,做如下处理:
借:合同负债 5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元
每月按估计可兑换的积分进行相同的处理。
如果1年到期,还有1000元没有兑换,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