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这些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由于它们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尽管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将其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