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或新成立公司,同样需要承担工会经费的缴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渠道如下:
(一)由工会会员主动缴纳的会费构成;
(二)设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需按照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
(三)工会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上缴的收益;
(四)来自人民政府的财政补助;
(五)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项中提到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这些工会经费的核心用途在于为员工提供服务支持以及开展各类工会活动。关于经费的具体使用规则,则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制定并公布。
进一步地,根据第四十三条内容,若企业、事业单位无合理理由而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是其上级工会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一旦对方拒不遵守支付令,则工会可依法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