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企业未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情况下,其增值税无需前往外地税务局处理。通常认为,当建筑业企业在异地提供服务时,应在纳税义务产生之际,迅速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一旦收到工程款的预付款,应立即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若为异地施工项目)进行预缴税款。如果存在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或者自应预缴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完成预缴的情况,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