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具体来说,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下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就需要改变这一假设,转而对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进行计价,并且需就该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相应的清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