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装修费用与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核算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指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特指对房屋或建筑物进行结构改造、延长其使用寿命等所产生的费用。
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时,情况则有所不同。租入的固定资产并不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因此对其进行的任何装修活动,并不能被视为是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换句话说,即使是为了改善租赁资产的使用条件而进行的装修,也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来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装修费用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核算之中。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保持清晰和准确,同时也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