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他们有权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
在处理原始凭证时,任何内容都不得涂改。如果原始凭证存在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进行更正,并且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特别是当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而不得在原始凭证上直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