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获得的董事费被视为工资薪金。相反,如果未签订此类合同,则该费用应归类为劳务报酬支出。根据税务规定,若个人仅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而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那么他们所获得的董事费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征税。然而,对于那些同时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并兼任董事、监事的个人来说,其董事费和监事费应当与其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