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2019年第99号公告,当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接受个人捐赠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如果个人要求开具捐赠票据,也应予以满足。
对于个人在进行公益捐赠时未能及时获得捐赠票据的情况,可以暂时使用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扣除,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该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个人需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给扣缴义务人;若未能如期提供,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此外,如果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进行公益捐赠,纳税人可以使用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