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已提足
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根据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改扩建通常能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小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调整折旧年限,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仅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使用权,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