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的情况并不被视为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将视为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然而,根据上述规定,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