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该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开展业务、促销或处理社会关系过程中经常产生的费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调整,将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如实列支这些费用,而税法则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额度。超出此标准的部分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