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的备案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后的15天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如果账户发生任何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变化之日起的15天内,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此外,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将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