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在预交个税后的处理,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