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进行的扶贫捐赠和其它公益性质的捐赠,在税前扣除方面享有特殊待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超出这一限额的部分,还可以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结转扣除。《公告》进一步明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企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年度扣除限额的限制。
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年度的总利润为100万元,该年度内进行了符合规定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以及符合规定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是12万元(即100万元的12%)。由于教育捐赠的12万元恰好在这一限额内,因此可以全额扣除;而扶贫捐赠的15万元则不计入年度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这样一来,该企业在当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总支出达到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