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行业进行文化事业建设税的申报,首先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接着,选择【综合申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选项。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之前,必须先完成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当点击【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用户需先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表1》。在这一步骤中,应详细记录当期取得的、符合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并保存所填信息。
随后,保存附表1并转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填写界面。在此界面中填写完毕之后,系统会询问是否立即进行申报。如果确认无误,则点击下一步并再次保存,至此整个流程就完成了。
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自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来,所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乘以3%的费率来计算应缴费额。这项费用将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收取。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其中,“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通过提供广告服务所获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额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之后的余额。
此外,如果缴纳义务人想要减除某些价款的话,必须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这些价款将无法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