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或处理资产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并且按照搬迁规划,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那么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可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者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或者安置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收入来改善其财务状况,同时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3,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调整和发展。如果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企业搬迁收入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时间窗口,以便它们能够在搬迁过程中做出更好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