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不同来源获得的收入均被视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这其中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这一类别。具体而言,转让财产收入涵盖了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债权等各类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对于涉及债权转让的情况,如果公司因转让债权而产生了超出原始债权价值的收益,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应当被纳入到公司的总体收入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