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条件的定额户,未交税款时可以免除罚款,但仍需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关于滞纳金的处理如下:
(一)在定额执行期届满时,如果定期定额户每月汇总申报的金额高于定额但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幅度,那么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情况下,将不收取滞纳金。
(二)对于那些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来说,如果他们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和缴纳,同样不会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