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需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不论货物是否已发出,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若企业通过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收入确认的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日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
(四)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入确认时间通常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然而,对于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殊商品,收入确认日调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最后,如果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则收入确认时间依据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来确定。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