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礼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1日)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