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外购货物的全部成本已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额进行了计算,那么转出进项税额的数额应按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
(2)若外购货物的成本是按照支付价款和抵扣率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
(3)对于依据多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为了公平起见,可以采用综合抵扣率来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即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当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对于那些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且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使用以下方法来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经营出口与内销业务,但无法单独核算或区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最后,对于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