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时,同一公司内不同资产的净残值率不必保持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需要依据固定资产的特性和实际使用状况来合理设定其使用寿命及预计净残值。一旦这些参数被确定下来,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应随意更改。
同样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也强调了企业应当基于固定资产的性质及其使用情况来合理估计其预计净残值,并且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综上所述,虽然现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具体残值率的比例没有给出明确指导,但都要求企业自行作出合理的判断与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