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若不慎遗失发票,应立即或在次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该发票作废。
当纳税人因丢失发票而需要办理丢失声明时,务必选择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进行刊登。
(2)对于已开具但丢失的发票联,应由取得发票的一方负责,获取开具发票单位提供的该普通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后用于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