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公司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几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