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补贴是按月发放的,则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则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